中国大陆新闻侵权法与台港诽谤法之比较

被引:10
作者
魏永征
机构
[1] 上海社科院新闻研究所研究员
关键词
诽谤法; 英美法系; 判例法系; 名誉权; 新闻侵权法; 新闻媒介; 损害赔偿; 名誉侵权; 特许权; 地貌; 大陆; 诽谤案; 新闻诽谤; 表述自由; 言论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G219.2 [中国];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我中华版图之内,海峡两岸四地,实施四种法律。其中大陆、台湾、澳门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香港法律属于英美法系。而大陆和台、港、澳又分别实行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不同社会制度。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展望21世纪,四地交往必将日趋密切融和,但四种法律制度并存的状况将长期存在。本文拟在介绍祖国大陆有关法制的基础上对大陆和台、港三地的诽谤法作一粗略比较。 祖国大陆学术界现用“新闻侵权法”一语来概括调整因新闻侵害公民权利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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