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立法的一般范畴

被引:22
作者
郑志峰 [1 ,2 ]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2] 西南政法大学数字法治政府研究院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立法层次; 规范类型; 内容要素; 思维策略; 立法路线图;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D922.17 [科学技术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当前人工智能的治理已经迈入大规模立法的新阶段,但相关研究呈现出明显的部门法色彩与具象化特征,亟需透过具体问题的迷雾从整体上构建人工智能立法的一般范畴。人工智能立法应当区分智能科技、智能要素以及智能应用三个基本层次,不同层次的风险发生、表征与治理机制不同。人工智能立法需要产业促进法与风险治理法两组规范类型,产业促进法又具体包括市场法与政策法两组子类型,既要克服科技不足也要警惕科技过度,并明确作为立法内容的主体、客体以及权责关系。协同治理、多元治理以及敏捷治理应当成为人工智能立法的基本思维,同时有必要制定一份清晰的人工智能立法路线图,以便明确未来人工智能立法的整体方向与具体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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