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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人工智能的医疗损害责任
被引:41
作者:
郑志峰
[1
,2
]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2] 西南政法大学“互联网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创新研究团队”
来源:
关键词:
诊疗人工智能;
辅助型人工智能;
诊疗过失;
合理医生标准;
医疗产品责任;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23.01.011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与自动驾驶汽车等替代型人工智能应用不同,诊疗人工智能仅为医务人员提供辅助作用,这使其背后的人机关系以及责任承担具有特殊性。诊疗人工智能并未改变现有医患关系结构,但人机协作诊疗模式加剧了医务人员诊疗过失的认定难度。诊疗活动的伦理属性与技术特点决定了诊疗人工智能的辅助定位,应当挖掘当时医疗水平标准背后的合理医生标准,赋予医务人员自由裁量权,同时配置适当的再判断义务,确保机器判断的益处被安全采纳。诊疗人工智能的辅助定位并未消除医疗产品责任的适用空间:在缺陷判断上,脱胎于理性人标准的理性算法标准可以一定程度缓解设计缺陷的认定困境,而对于专业中间人规则带来的警示缺陷证明难题,宜通过强化医务人员的特殊告知义务解决;在因果关系要件上,诊疗人工智能的辅助定位使得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认定都面临特殊困难,可通过NESS标准以及替代原因理论予以补正。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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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03 / 221
页数: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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