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反垄断救济措施的数字平台互操作义务

被引:11
作者
时建中
吴宗泽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互联互通; 反垄断法; 互操作义务; 数字平台; 反垄断救济措施;
D O I
10.15886/j.cnki.hnus.202205.0058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作为反垄断救济措施的数字平台互操作义务,是解决当前数字平台封禁行为的重要方式,既能维持现有符合市场特征的市场结构,又能将数字平台内部的网络效应外部化,允许市场竞争者公平共享网络效应产生的效率。通过降低市场进入壁垒恢复市场的有效竞争,避免用户、数据等价值要素聚集于少数数字平台。不论是作为反垄断事前监管措施,还是作为反垄断事后救济措施,数字平台互操作义务都有较好的适用基础和空间。结合我国目前肯定性调整方法规定不足的现实情况,数字平台互操作义务可能适用的情形也比较清晰,主要是针对数字平台既有反竞争性的互操作安排。实施时应当明确以基线标准作为实施的限度,严格秉持依法、审慎、积极和协同的理念。以公平原则、比例原则为义务设计的基本原则,对互操作义务的范围、标准以及监管等各方面内容予以科学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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