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理上,公私合作被认为是政府与私人部门之间基于平等的法律主体地位协商而形成的公私合作关系。除了关注行政法对权力的控制,管控政府行政特权对私人部门的侵害外,PPP更应该回到其被运用的初衷,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以社会为本位,保证公权力在严格的法治约束下实施公共治理,强调行政法对公共利益的保障作用。因此,在强调行政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理念中确认PPP的公私法混合属性已成必然,其运行应契合服务型政府的行政法治理念。行政法纠纷解决内在机制与外在制度构建上也应做出相应的范式转换和法律框架变革,以顺应行政法私法化的发展趋势。行政法的私法化是顺应时代发展的产物。将私法主体、理念和手段借鉴到行政管理之中,引起了行政法私法化的进程,更促进了公法与私法的融合,对现行行政法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挑战。同时,实务界也因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完善与相关指导性案例的不充足而在PPP相关案件纠纷解决法律实践中多有困惑。这就需要建立一套适应于PPP这种新型公私法融合法律关系的纠纷解决机制,为此有必要对现行行政法纠纷解决机制作出适当的变革以及对法律适用标准作出调整与完善。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PPP概念、特点及与其相近概念的比较分析与简要介绍。通过对PPP的概念、特点的总结和与相近概念的区分辨别,对PPP有一个比较全面的初步认识。第二部分主要分析PPP法律属性与PPP中公私法律关系。学术界对PPP协议有行政合同说、民事合同说、混合属性合同说三种学说。论文认为PPP协议属于混合属性合同。在以混合属性合同性质定性的基础上分析介绍PPP法律关系由合同契约关系、政治契约关系、服务契约关系等多种公私法律关系组成。从而认为PPP是一种公私法律关系融合的新型法律关系,需要对现行的纠纷解决机制作出适当调整。第三部分主要介绍分析PPP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法规规范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在理论基础上现行行政法纠纷解决机制不能适应以PPP为代表的公私法融合的新型法律关系,对公私法律关系融合引起的纠纷缺少相应的制度调整与回应,行政法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缺少公私法融合的理论支持。在司法实践中PPP合同纠纷案件的问题在于争议解决方式往往基于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确定法律适用标准,但是各规范性文件之间规定内容的不统一导致纠纷解决途径存在差异。第四部分提出公私法融合下PPP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建议。从理论基础上认可PPP的公私法律关系混合属性,完善现行行政法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为新型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确立新标准、提供新依据、构建新规则。司法实践方面应当在区分PPP项目合同中具体的民事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基础上,将属于民事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及其因此而产生的财产权益纠纷,纳入到民事法律的受案范围;而涉及到行政管理领域的纠纷,则应纳入到行政法纠纷解决机制内。从而从理论基础到司法实践构建出一整套适用于PPP中公私法融合法律关系的行政法纠纷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