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制度是在房屋资源日益稀缺的情况下,为解决房屋利用的矛盾,实现资源财富利用最大化而设立的非所有人利用所有人的房屋制度。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债权性的规定,用以解决房屋居住使用的纠纷,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所有人利用他人房屋的案件处理遇到很多难题,判决结果遭到很多质疑。《中国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专章规定了居住权制度。本文通过研究居住权制度的概念、特征,探讨了我国建立居住权制度的必要性,提出了构建居住权制度的框架。全文共分三章:
论文第一章,主要研究了居住权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为后面分析我国建立居住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居住权制度框架设想提供理论依据。本部分首先从居住权概念的历史沿革角度,回顾了居住权概念的历史由来以及产生背景。总结了居住权的概念及性质。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是指居住他人房屋的权利,后世各国立法在继受了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了居住权的概念,均将居住权作为居住他人房屋的限制人役权,并都列入物权编中。笔者在分析总结了不同的居住权定义的特点后,将居住权定义为以居住他人房屋为目的,对他人所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根据居住权的人役权特点,笔者对居住权的特征作以总结,概括为:居住权属他物权,居住权是限制物权,居住权具有时间性,居住权具有人身性,居住权具有不可转化性,居住权与租赁权在权利对抗性、独立性、作用性,期限性方面均有本质的不同。
论文第二章,对我国建立房屋居住权制度的必要性,从居
住权的功能角度和物权立法原则的角度进行分析,结合我国弱势人群和公有房屋的现状,对建立居住权制度的必要性,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居住权制度有利于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在我国因家庭关系产生的非所有权人居住房屋情况和因经济体制改革居住公有房屋的情况大量存在,弱势群体数量十分庞大,在传统道德规范无法调整现在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情况下,确立一种人役权维持社会的秩序稳定显得尤为重要;第二,居住权制度可以消除公有房屋使用权的弊端。本文从所有权主体角度分析目前我国公有房屋使用权现状,将公有房屋分为国有房屋和国有法人所有房屋。认为公有房屋使用权存在权利划分不清,违背市场经济要求的弊端。这些弊端在司法实践中给法官带来很大的法律障碍,如果用居住权去解释这种特殊的财产权或代替它,则能消除这些障碍;第三,由于国家也认识到“公有房屋”使用权的弊端,想通过“房改房”形式使权利变得明晰,但“房改房”制度却导致资源分配不公,破坏了房屋利用的平衡,扰乱了正常的房屋使用秩序,违背了市场交易规律。所以“房改房”制度行不通,仍然要以居住权制度来消除“房改房”中出现的弊端;第四,居住权制度有利于完善我国房屋用益物权的立法,本文从物权法立法应解决的问题入手,分析总结了我国在房屋等不动产立法中对房屋的用益物权立法的突破和不足,论述了居住权制度的作用,得出居住权的确立有利于完善我国房屋用益物权立法。
论文第三章,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对构建我国物权法中的居住权框架作了设想。首先,本文论述了居住权法律关系。对居住权主体特点、客体以及居住权人的权利义务内容作以分析。其中对居住权主体进行分类为依婚姻家庭关系确立的主体、依国家福利分配产生的主体、依合同关系产生的主体,居住权的
客体只能是房屋,居住权人对房屋有合理使用权,经所有权人同意的出租权,对房屋有行使所有权派生的相应的权利,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成员权、相邻权和管理权,居住权人的义务,有对房屋合理使用的义务,对房屋维护的义务,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义务,日常管理义务,期满后返还房屋的义务。其次,对居住权的产生、消灭与期限提出:居住权的取得有法定取得和意定取得。意定取得有依合同和遗嘱的方式,合同为主要方式,取得的居住权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居住权的期限有法定和意定之说,意定的期限不得超过居住权人最长生存期限,如无规定按居住权人最长生存期限为居住权的期限;居住权消灭与一般用益物权消灭原因相同,特别强调只有权利滥用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居住权才消灭。最后,居住权因受所有权人或第三人侵害时产生居住权人的返还标的物请求权、妨碍排除请求权、妨碍预防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