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所具有的生态、经济等多重属性决定了其应被保护也可被安全利用,野生动物利用给人类带来益处的同时也会给国家社会带来生物安全的风险,故有必要以维护生物安全为导向对野生动物利用的立法与制度进行改进。以生物安全的视角对我国野生动物利用理念进行检视,通过对野生动物利用的立法历程考察并进行立法评析,再对我国目前野生动物利用具体领域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发现我国野生动物利用立法理念生物安全观思维不足、未贯彻风险预防原则;与野生动物利用紧密相关的人工繁育制度利用理念偏颇而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不足;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防疫制度以及野生动物利用的监管制度亦无法达到防范生物安全风险的要求。为了防范因利用野生动物而造成生物安全危机,有必要以面向生物安全为导向,在野生动物利用立法理念中贯彻风险预防原则,通过扩大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等措施使野生动物利用立法理念充分衔接生物安全观。在具体制度完善方面,首先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利用理念进行纠正、完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防疫制度,在防疫制度中落实对生物安全风险的防范;其次在野生动物利用监管制度中针对存在的标识制度不完善而导致的生物安全风险监管能力不足、违法性食用法律责任过轻导致的生物安全风险监管力度不足进行针对性改善,通过完善标识制度增强监管能力、完善法律责任进而提高监管力度,以此提高野生动物利用各项制度对生物安全风险的防范能力。只有从立法理念到具体制度对野生动物利用制度中存在的生物安全风险漏洞进行填补,才能更加安全有效地实现对野生动物资源的利用,并避免因利用不当而导致的生物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