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权是在水资源特许使用中经过特许而设定的权利,特许使用权人即水权人可继续、且排他性地占有特定水资源。水权本质上属于特许权的一种,从实然层面考察,我国法律上只创设了取水权这一种水权,但是从应然层面分析,我国法律还应创设养殖权和具有特许权属性的捕捞权,并将之纳入到水法的调整范围之中。水权是水资源所有权通过公物管理权的作用所发生的公法性法律效果的权利,且因水权具有不同于私法物权的特征决定了水权具有明确的公法属性,为公法上的公物特许使用权。作为公法上的权利,只能从公法的角度运用公法的理论去理解和构建水权制度。在公法权利的基础上,我国立法上应建立以“输水系统的输水能力”为主,“合理的有益用水”为辅的水权配置标准,并在此标准上引入市场化的配置方式合理高效配置水资源;建立以交易申报制度为原则,以交易审批制度为例外的公法规制制度,并辅以其他制度的设计,完善对水权交易的公法规制;建立三阶段的水权公法保护体系,从水权创立前、创立中以及创立后,全方位多角度的加强对水权的公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