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水上权利的基本结构——以公物制度为视角

被引:12
作者
王洪亮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水资源所有权; 水使用权; 公物; 公法役权; 许可;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2.68 [];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本文从水资源公物这一特殊属性出发,重新解释了水资源上的权力结构。水资源所有权人基于法律容忍水使用权的正当性在于公物制度,而水使用权在性质上首先是一种公法役权,但水使用权的公法属性并不妨碍其私法上的财产地位。基于水资源的公物属性,国家对特别使用采取了许可主义,以保障水资源能被用于公共目的。如果许可是不可撤销的,被许可人取得的权利地位就是一种用益物权,但如果许可是可以撤销的,则只是形成了一种民法上受保护的财产地位。同样,基于水资源的公物属性,宪法限制了水资源上诸多的权利,在制度保障与存量保障上都有所减弱。
引用
收藏
页码:105 / 115
页数:11
相关论文
共 10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