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治是突发事件及其应对的特殊性和法治内在品质的结合,突发事件应对法治的根基仍然在于国家(政府)与社会(公民)的二元关系中并集中表现为各主体间权利(力)义务在紧急事态下的重新组合与特殊调整,突发事件应对法治要消除的是两种危害或威胁:一是突发事件本身造成的危害,二是紧急权力滥用可能造成的危害,突发事件应对法治与常态法治并存且互动。围绕此中心思想,本文主要从宪法、行政法角度在宏观上对突发事件应对法治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制度进行研究,全文共分五章:
第一章,突发事件应对与法治关系及其变迁。突发事件的特殊性决定了突发事件应对的特殊性,而突发事件及其应对的特殊性意味着适用于常态下的平常法治不能适用于突发事件的应对,或者说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应具有特殊性,而在突发事件与日常事务、紧急行政与常规行政常常并存与交叉的社会现实中,防止二者的混淆错位、强调突发事件应对法治的特殊性显得十分必要。理想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应该是既适应突发事件应对的特殊性和客观需要又不失法治的内在品质和追求,通往这一理想的历程在突发事件应对和法治的双重变迁中曲折前进。应急与法治曾长期处于紧张甚至对立关系,随着社会发展和时代变化,二者的紧张关系逐渐缓解并趋于吻合。一方面,突发事件及其应对的客观实践不断发展变化,主要是突发事件本身态势和范围的扩大导致了突发事件应对的范畴、机制、方式等发生变化,法制逐渐成为处置突发事件更为有效和有序的手段,而现实中紧急权力的滥用和人权意识的提高使得紧急权力纳入法治框架成为必需;另一方面,法治模式和理念不断变迁,古典自然法、形式法治都有合理因素并对突发事件应对产生一定积极影响,但二者内在的局限性使得应急与法治的紧张关系仍不能真正缓解,而在二者基础上演进发展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