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效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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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鲁明易
机构
[1] 南京师范大学
关键词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混业经营; 美国金融业; 影响;
D O I
暂无
年度学位
2006
学位类型
硕士
导师
摘要
1999年11月12日,被视为美国金融服务业转折点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经克林顿总统签署成为正式法律。该法案废除了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中关于禁止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条款,允许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以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形式相互渗透。本文首先简要回顾了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到《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这60年间美国与分业和混业经营相关的金融法律的变迁过程,并对其中的重要条款加以解释。通过对《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颁布后6年来美国金融业跨业并购、经营情况和金融控股公司开展该法案新增加的四项最重要的业务(证券承销和买卖、保险代理、保险承销业务和商人银行业务)的情况的具体分析,以及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混业经营行为与其经营绩效进行相关性分析,本文说明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对美国金融业并未构成像人们普遍预期那样的强烈影响。对于这种预期和现实的矛盾,本文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跨业经营动机、《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下的监管方式、《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出台之前相关金融法律的漏洞、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不同的收益率、专业化和多样化经营的选择、隐私条款、消费习惯和文化差异等多个角度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并藉此对中国金融业的分业、混业之争提出一些看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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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46
共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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