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蓝本,解读了突发事件的内涵,认为突发事件是指由《突发事件应对法》界定的,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事件。突发事件的外在规定一是表现为突发性、严重的危害性、发展的不确定性、公共性和要求处置的紧迫性,二是表现为各种分类和分级。
突发事件应对,则指的是行政领导机关及其他责任主体为克服突发公共事件,对社会依法行使应急处置权所采取的行政措施的总称。突发事件应对具有紧迫性和时限性、自由裁量性和灵活性、调整规范与程序的特殊性、集中性和权威性等规定性。
在解读现行突发事件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完成了突发事件应对之法律渊源、法律主体、法律原则以及行政机关应急管理权力与权限等法律问题的理论建构。在结合具体实践进行理论解读和架构时,洞见了现行突发事件应对法律制度的缺陷。即在立法层面,存在立法空白、立法过于原则抽象以及缺乏救济机制。在执法层面,一是缺乏突发事件应对常设机构统一协调执法;二是应急程序过分倚重行政权力,法律被边缘化;三是应急管理权力的行使程序性不强。文章认为完善现行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在立法层面,重点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在执法层面设立突发事件应对常设机构、构建应急管理执法文化和以及增强应急管理权力行使的程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