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伴随着人类对自身的尊严、权利、价值的认识而产生,是公民的人格权利中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随着社会进步与信息技术的发展应用,隐私权逐渐延伸到网络空间。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以及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个人信息资料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公开、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本文首先从隐私的渊源分析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独立性,进而分析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的异同,阐明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与传统隐私权的保护应当区别对待。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分为积极保护和消极保护,其中消极保护主要体现在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的认定和侵权责任的承担等方面。文章的第二章分析了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阐述了网络隐私侵权行为认定、侵权行为方式、举证责任的承担、侵权者对被侵权者承担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
我国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没有对隐私权做出具体的规定,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通过司法解释以及相关行业规范实现的。“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和欧盟分别代表了国际上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两种基本模式,在研究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同时,不能忽略了网络隐私权国际性和全球性的特征,借鉴国际保护规则是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关键,也是我国融入世界经济的关键所在。不论是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还是欧盟的立法规制模式,各有利弊,结合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不足,行业自律不规范的现状,借鉴其适应我国国情的精髓。
不论是对隐私权还是网络隐私权,我国采取的是间接保护的方式。在电子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