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1世纪初始,我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逐渐由严格禁止阶段进入规范流转阶段。这使得我国集体建设用地用益物权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有了现实需要。与此同时,部分专家学者提倡集体与国有建设用地应“同地同权同价”。那么,这一主张是否合理可行呢?在此情形下,对这一问题的分析研究,就显得十分迫切,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与丰富的理论意义。
基于上述研究背景与目的,本文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的土地公有制(即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并存)的制度前提下,以及集体与国有建设用地均可自由入市流转的假设前提下,分别运用文献调查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及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等方法,尝试回答如下几个问题: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实现“同权”?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能否实现“同价”?集体建设用地上可建立何种形式的用益物权制度?
在深入探究现有问题形成的根源与本质,并开创性地结合土地制度形成、物权法理论、价格形成机制等多方面知识体系展开分析论述后,本文主要得出了如下研究结论:在本文制度前提与假设前提下,集体与国有两类建设用地无法实现“同地同权同价”,应尝试建立符合我国集体建设用地自身性质的用益物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