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

被引:37
作者
胡胜
机构
[1]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公民个人信息; 隐私性; 私人生活安宁; 上述信息;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5.07.010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设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目前无论是在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对该罪都有不同的理解。特别是在个人信息的判断上,以往刑法理论都未能从刑法视野出发,所谓的隐私说、身份识别说都不当扩大或缩小了个人信息的范围,无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出科学界定。在探求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时,应紧扣刑法这一中心,以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为指导,结合生活实际和立法宗旨进行综合判断。在具体判断标准上,刑法视野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判断应以"私人生活安宁"为标准,即任何与公民个人相关的信息,一旦泄露,可能威胁到私人生活安宁的,都是公民个人信息。至于对"上述信息"的理解,基于汉语的习惯表达、立法目的的衡量以及为了刑法条文之间的协调,应坚持形式解释论,理解成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所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而不应以打击犯罪为由过于追求实质解释,理解成一般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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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新思潮.[M].李立众; 吴学斌; 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  
德国刑法教科书.[M].(德) 李斯特; 著.法律出版社.2006,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M].周汉华; 著.法律出版社.2006,
[4]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 [J].
付强 .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4, 22 (02) :114-121
[5]   立场选择与方法运用:刑法解释的“道”和“器”——以刑法修正案相关罪名为例展开 [J].
高翼飞 ;
高爽 .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2, (10) :16-24
[6]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司法认定 [J].
饶明党 .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1, 20 (01) :6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