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来源于原生产队权利主体地位,而生产队的权利主体地位始于1962年2月13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消解于包产到户,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则名存实亡。法律规定的缺失、现实的混乱,已经严重影响了农业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应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为契机,将村民小组集体所有中的农户承包经营的耕地确权到户,形成农村集体土地分别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农户家庭集体所有的"三级所有"创新体制,这样做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和实践中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