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数据爬取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为视角

被引:9
作者
郭玮
机构
[1]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
关键词
网络爬虫; Robots协议; 网络数据; 不正当竞争;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网络爬虫虽促进了网络数据流通与高效利用,也对网络数据的独占权利产生巨大威胁。网络安全、网络秩序价值及数据保护应受到重视,随着数据保护日渐风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司法犯罪化应继续推进。该罪的违法性认识对象应为法律精神或法秩序,违法性认识能力的判断应结合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与行为人的个体情况,重点考察行业情况、相关先例以及客观行为。不同于"侵入",爬取行为可视为"其他技术手段",只有在对方设置的Robots协议有效或被爬取的数据用于不正当竞争的情形下,造成对方实际损失的爬取行为才具备刑事可罚性。
引用
收藏
页码:91 / 97+151 +151
页数:8
相关论文
共 18 条
[1]   互联网经济下重读“竞争关系”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意义——以京、沪、粤法院2000~2018年的相关案件为引证 [J].
陈兵 .
法学, 2019, (07) :18-37
[3]   论爬虫抓取数据行为的法律边界 [J].
李慧敏 ;
孙佳亮 .
电子知识产权, 2018, (12) :58-67
[4]   论新型网络犯罪立法及其适用 [J].
皮勇 .
中国社会科学, 2018, (10) :126-150+207
[5]   竞争性垄断视野下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J].
邹越 .
税务与经济, 2018, (04) :1-6
[8]   刑事违法性认识中“法”的涵义辨析 [J].
王静 ;
王志远 .
广东社会科学, 2017, (03) :237-245
[9]   数据权谱系论纲 [J].
肖冬梅 ;
文禹衡 .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 39 (06) :6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