敌意收购的法律立场

被引:42
作者
傅穹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敌意收购; 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 反收购条款; 章程自治;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17.03.012
中图分类号
D922.287 [证券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敌意收购,既可以成为提升公司治理的手段,也可能演变为掠夺公司财富的工具。趋利避害的关键在于,立法者为收购各方提供公平的游戏规则,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确保上市公司持续承担社会责任。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监管规则,对敌意收购行为相对较为宽松,限制了反收购活动的展开。对敌意收购方权益披露违规行为的监管应趋严而非放松。我国公司法未来应考虑引入授权资本制与类别股份制度,公司治理由股东会中心主义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从而为反收购活动的展开提供法律空间。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之中不妨提供反收购条款的示范清单,以降低缔约成本,解决司法判断反收购条款合法性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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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26 / 243
页数: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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