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安全义务基础上的物件致损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1章“物件损害责任”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21
作者
王洪亮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物件致损责任; 交往安全义务; 建筑物致损责任; 不动产致损责任; 动产致损责任; 抛掷物致损责任; 《侵权责任法》;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0.05.011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11章的共同责任基础是交往安全义务,交往安全义务要求的注意标准要高于一般过错要求的注意标准。抛掷物致损规则超出了交往安全义务的范畴,甚至超出了既有侵权法的范畴,在本质上,是一种基于社会正义的风险分担规则。基于交往安全义务这一责任基础,将《侵权责任法》第86条限定于"连带责任"的特别规定上,在建筑物脱落与建筑物倒塌的情况下,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5条之规定,并应从建筑瑕疵与管理瑕疵角度确定注意程度。
引用
收藏
页码:52 / 61
页数:10
相关论文
共 7 条
[1]   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J].
王利明 .
政法论坛, 2006, (06) :24-43
[3]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 [J].
马怀德 ;
喻文光 .
法学研究, 2000, (02) :14-19
[4]   建筑物或其他设施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J].
孔祥俊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92, (05) :83-88
[5]  
交往安全义务理论研究.[M].周友军; 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6]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M].张新宝; 著.法律出版社.2007,
[7]  
侵权责任法原理.[M].张新宝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