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海渔业资源养护和利用的国际法应当是建立在资源生物特性之上的一种法律规范,只有符合资源生物特性的制度安排才能有效应对世界渔业危机。实践证明,将投入控制和产出控制相结合的制度安排是对资源生态整体特性的有力回应,能有效遏制资源衰退。从制度的本质来看,不得超越总可捕量的共同义务是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一旦突破总可捕量底线,权利的实现便不能得到保障,这是一种"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逻辑关系;其次,海洋渔业权制度公法色彩浓厚。无论是准入制度还是监管层面,离不开公权力的有效干预和保障;此外,渔业权权利束中的配额权和捕捞权亦非等同,没有获得配额并不意味着捕鱼权的消灭,有捕鱼权也并不意味着能够获取配额。权利的持续实现以遵守自然规律的捕捞为前提。最后,从制度整体看,公海渔业危机的化解,应是一个基于不同产权实施模式的综合管理问题,不仅仅是私人财产权,还应包括公共财产权、混合财产权等。只有牢牢把握制度实质,在科学确定总可捕量的前提之下,通过落实有限准入、健全分配机制、加强监管、深化合作等手段互相配合,才能实现公海渔业资源的永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