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及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被引:12
作者
袁洋
机构
[1] 郑州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民事法律主体; 民事责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传统民法人物二分的体系受到挑战,学界对是否赋予人工智能民事法律主体地位存在较大争议。以创造者、生产者能否控制人工智能为标准,可将人工智能划分为弱、中、强三个层次,在此基础上解决人工智能导致的一系列民事责任问题。弱人工智能可视为物,不赋予其法律主体地位;对于中人工智能,生产、创造者以能够控制的范围为限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或者监护责任;强人工智能能够完全摆脱生产者和创造者的控制并自行创造新的人工智能,法律应赋予其独立的主体地位,将其视为拟制人或者一种特殊的法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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