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制——从“全国首例众筹融资案”谈起

被引:8
作者
许多奇
葛明瑜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互联网股权融资; 股权众筹; 私募股权融资; 金融创新;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87 [证券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全国首例众筹融资案"虽然从司法角度确定了众筹融资的合法性,但股权众筹的本质尚需厘清,现行的法律框架究竟该如何接纳股权众筹的问题依然亟待解决。"公开、大众、小额"的特点决定了众筹的公募性质,其与私募股权融资应属于互联网股权融资项下的两个独立分类,不能混同。基于"便利融资"的初衷与"草根金融"的特质,股权众筹的募资者应享有小额豁免,投资者门槛也应予以降低;股权众筹仍应在"金融创新"与"风险防控"之间寻求平衡,故中介平台的资质和职责应被赋予更高的准入和监管标准。真正的股权众筹不应仅仅被视为一种融资手段或金融创新,更应强调其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使其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助推器"。
引用
收藏
页码:82 / 89+158 +158
页数:9
相关论文
共 10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