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诉讼法中明显不当标准的思考附视频

被引:12
作者
蔡维专
机构
[1]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行政诉讼法; 司法审查; 滥用职权; 行政; 合理性审查原则;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6.16.021
中图分类号
D925.3 [行政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明显不当标准的确立,拓宽了司法审查的强度和深度,对于维护公民权,监督行政权,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都大有裨益。但明显不当标准在修改前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未有明确规定,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则将明显不当上升为正式的法律概念,对之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因此,需要厘清明显不当的基本内涵及其适用的标准。笔者认为,滥用职权系合法性审查的兜底,而明显不当应属于合理性审查。明显不当可适用于所有的行政行为,其适用的标准包括一般标准和特别标准,一般标准即是常理、常情、常识,而特殊标准是一般标准的具体化,作用于某一具体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正当程序原则、诚信原则、行政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等。
引用
收藏
页码:86 / 90
页数:5
相关论文
共 8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