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不当标准的确立,拓宽了司法审查的强度和深度,对于维护公民权,监督行政权,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都大有裨益。但明显不当标准在修改前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未有明确规定,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则将明显不当上升为正式的法律概念,对之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因此,需要厘清明显不当的基本内涵及其适用的标准。笔者认为,滥用职权系合法性审查的兜底,而明显不当应属于合理性审查。明显不当可适用于所有的行政行为,其适用的标准包括一般标准和特别标准,一般标准即是常理、常情、常识,而特殊标准是一般标准的具体化,作用于某一具体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正当程序原则、诚信原则、行政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