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商法》修改的基本问题与要点建议

被引:29
作者
胡正良 [1 ,2 ,3 ]
孙思琪 [1 ]
机构
[1]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2] 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
[3] 大连海事大学
关键词
《海商法》修改; 海上运输; 船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为了适应《海商法》施行二十多年来已经变化的情势,弥补该法在施行过程中暴露的缺陷与漏洞,有必要修改《海商法》。《海商法》修改应当以实现该法的现代化为根本目标,扩大该法适用范围,使之适用于与海相通的内陆可航水域客货运输和船舶、使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适用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借鉴或吸收《鹿特丹规则》的规定对第四章进行现代化,以及设立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为重点,并对其余各章内容进行充分的修改与完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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