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禁止债权让与特约效力的教义学构造

被引:15
作者
冯洁语
机构
[1] 南京大学法学院
[2] 南京大学中德法学所
关键词
禁止特约; 绝对无效; 相对不生效; 债权效力;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合同法》第79条第2项规定了当事人得以禁止特约的形式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对于此种特约的效力,一直以来有着债权效果说(恶意抗辩说)与物权效果说两种理解。我国学界通说采恶意抗辩说,欠缺现行法依据,也欠缺对禁止让与约定性质的研究。对禁止特约性质认识不同,也导致其效力的教义学构造不同。在权衡债务人保护与债权可流通性两种利益之后,以当事人表示的意思为类型化的标准,赋予禁止特约不同的效力,无疑是现行法下最合适的解释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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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论债权让与契约与债务人保护原则[J]. 张谷.中外法学. 2003 (01)
[6]  
债法总论[M]. 北京大学出版社 , 王洪亮, 2016
[7]  
合同法研究[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王利明, 2015
[8]  
为民法而斗争[M]. 法律出版社 , 《为民法而斗争, 2014
[9]  
民法总论[M]. 北京大学出版社 , 朱庆育, 2013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M]. 法律出版社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