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79条(债权让与)评注

被引:63
作者
庄加园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关键词
债权让与; 自由让与; 特定化; 禁止让与约定;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7.03.012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债权作为重要财产,以自由让与为原则。债权让与的性质为处分行为,让与人须对让与债权享有处分权,且被让与债权应当满足特定化要求。由于债权脱胎于特定主体之间的关系,它仍有可能由于合同性质、法律规定而不得让与。前者多出于债权内容或基础关系的原因,后者则多以社会政策等公法因素为基础。当事人通过约定禁止债权让与,更是常见。禁止让与约定若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法上的约束力,债权的流通能力才能在最大限度上得以发挥。债权让与仅使被转让的债权移转于受让人,让与人仍享有基础关系的当事人地位。受让人获得与行使债权相关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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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57 / 174+180 +180
页数: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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