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权利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及其限度

被引:38
作者
刘志刚
机构
[1] 复旦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基本权利; 民事法律行为; 公法性强制规范; 私法自治;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17.02.005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基本权利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是基本权利进入民法场域的重要管道。这种影响不是通过基本权利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直接适用实现的,而是通过公法性强制规范和公序良俗原则发挥其影响。违反公法性强制规范不足以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绝对否定性的影响,法院审查和判断的准则是:否认违反公法性强制规范之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否会构成对相关基本权利的过当侵害。是否构成过当侵害的判断标准是比例原则。违反公序良俗是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官在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时候必须借助基本权利对其进行客观化塑造,但必须对注入私法场域的基本权利进行流量控制。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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