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若干思考——以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26条的理解为视角附视频

被引:5
作者
李伟 [1 ]
林仙芝 [2 ]
机构
[1]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2]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受案范围; 诉讼类型; 行政机关; 诉前程序; 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8.22.025
中图分类号
D925.3 [行政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官告官"诉讼模式,其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主体身份的独特性、诉的利益的公益性等特征,势必决定了它与传统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模式不同,但归根结底它还是属于行政诉讼范畴。所以在行政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并结合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实务问题,有特别研究的必要。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公益诉讼司法解释为立足点,结合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行政公益诉讼试点探索与司法实践出发,就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诉前程序、举证责任分配、诉讼类型、败诉追责等5个方面展开分析,提出几点看法,以供实务商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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