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事故的侵权责任构造——兼论自动驾驶的三层保险结构

被引:45
作者
韩旭至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关键词
自动驾驶; 人工智能; 产品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 民法典;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D922.14 [公安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602 ;
摘要
根据自动化程度高低,自动驾驶可分为高度自动驾驶与无人驾驶。但无论何种程度的自动驾驶,均无法完全避免事故的发生。我国民法典立法过程中,应充分回应自动驾驶对侵权法的挑战。首先,在产品责任上,对汽车改造以实现自动驾驶的改造者,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生产者,应承担严格责任;同时应借鉴消费者合理预期标准判断产品缺陷,且适用因果关系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不适用发展风险抗辩。其次,在交通事故责任上,需根据自动驾驶类型进行区分。高度自动驾驶汽车事故由生产者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无人驾驶汽车事故由生产者承担责任。最后,在汽车保险上,自动驾驶保险将体现为独特的三层结构,包括汽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投保的交强险、使用人或生产者投保的商业险以及生产者或销售者投保的产品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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