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雇员:我国义务教育教师法律身份的合理定位

被引:9
作者
陈玺名 [1 ]
肖凤翔 [2 ]
机构
[1] 天津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2] 天津大学职业技术教育学院
关键词
义务教育; 教师; 法律身份; 公务雇员;
D O I
10.16194/j.cnki.31-1059/g4.2009.06.004
中图分类号
D922.5 [劳动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我国义务教育教师逐渐成为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雇员是改革的趋势。但我国义务教育教师不宜单纯定位为雇员,应当定位为公务雇员,兼有公务员和雇员的双重身份。义务教育教师的法律身份应以雇员身份为主,以公务员身份为辅。义务教育教师聘用合同将主要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义务教育教师的公务员身份,主要作用在于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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