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类型化下的无权型表见代理确定

被引:7
作者
周清林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关键词
类型化; 无权型表见代理; 容忍型表见代理; 授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72条沿袭合同法第49条,规定了无权型、越权型和授权延续型三类表见代理。该规定过分依赖传统路径,承袭了传统类型划分上的模糊性,导致司法适用不确定。为了明确第172条的适用,理论上应当具体"无权型"表见代理构造,认定其为与一般表见代理完全不同的主观授权型表见代理。如果可能,在以后修法时,应按照基本理论与逻辑设定这一条文。在合理分类下将常见表见代理类型提炼,同时通过兜底条款囊括非典型的表见代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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