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加害人不明

被引:42
作者
王利明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共同危险行为; 加害人不明; 替代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0.04.006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加害人不明是共同危险行为的基本特征,也是区分共同危险行为与其它数人侵权的基本标准。如果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看,共同危险行为可以纳入替代因果关系的范畴,但《侵权责任法》并没有直接采纳替代因果关系理论。至于加害人是否可以通过反证证明自己不是具体的行为人而免责,《侵权责任法》采反对说。所以,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人必须证明谁是真正的加害人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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