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42条(缔约过失责任)评注

被引:81
作者
孙维飞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关键词
缔约过失责任; 预约; 待批准的合同; 缔约过程中的义务违反;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8.01.013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我国法上缔约过失责任独立于侵权责任是否有意义,取决于债务履行辅助人制度之有无。缔约过失责任不应适用于预约情形,但可适用于待批准的合同以及有效合同情形。缔约过失责任的核心特征在于义务违反发生于缔约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在实践中似乎不包括固有利益损失,履行利益损失不可一概排除于赔偿范围之外。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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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79 / 191+196 +196
页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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