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应与物权法相衔接

被引:15
作者
崔建远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侵害物权; 一般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 侵权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 物权法;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09.01.008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我国物权法第37条规定的侵害物权所生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不是物权请求权,也不宜作为物权请求权的从请求权,而应作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有时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场合,有时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场合,有时单独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有时须与有关规定一起作为请求权基础。我国物权法第242条、第244条关于无权占有场合侵害物权所生损害赔偿的规定,可作为第37条的特别规定。我国制定侵权责任法必须注意与物权法第37条、第242条和第244条的规定相衔接。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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