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院对基本权利的保护

被引:25
作者
谢立斌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比较法研究院
关键词
基本权利; 宪法法院; 普通法院; 司法保护;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2.02.007
中图分类号
D926.2 [法院];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为公民基本权利提供保护,是现代国家合法性的重要来源。普通法院在基本权利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德国虽然设立了宪法法院,但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职责仍主要由其他法院承担。在没有设立宪法法院的国家,通过普通法院更是为基本权利提供司法保护的唯一途径。我国法院应当通过三种方式为基本权利提供司法保护:如果法律有保护基本权利的具体规定,法院应当直接适用法律;如果法律对基本权利的保护只作了抽象规定,法院应当对有关抽象立法进行合宪解释之后予以适用;如果法律没有作出保护基本权利的任何规定,法院可以直接适用宪法的基本权利条款。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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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32 / 42+176 +176-177
页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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