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论的分则思考——以贪污贿赂罪及渎职罪为例

被引:14
作者
陈洪兵
机构
[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共犯与身份; 对向犯; 不作为共犯;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5.02.004
中图分类号
D91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609 ;
摘要
由共犯论的纯理论性研究转向分则具体共犯问题的解决,是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可将身份区分为违法身份与责任身份,对于共犯与其身份,应坚持分别定罪说。因为缺乏违法性(包括实质的违法性)或者有责性,不处罚片面对向犯;若大量购买伪造的身份证,则有成立共犯的余地。不阻止他人犯罪的,成立遗弃、渎职等罪的单独正犯与他人犯罪的帮助犯的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持有型犯罪共犯的认定应慎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实践中难以认定为共犯,故而计算来源不明财产的数额时,不应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归责原则;家属参与理财的,有单独成立妨害司法罪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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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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