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界说

被引:31
作者
姚莉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能动司法; 主体; 内容; 客体;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1.01.017
中图分类号
D926 [司法制度];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当代中国法院系统倡导和践行的能动司法,是指司法主体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积极行使司法权,主动采取多种手段解决法律纠纷的一系列司法活动的总称。能动司法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法院及代表其行使权力的法官是能动司法的主体,能动立法、积极司法、主动司法和有效司法则构成能动司法的内容。能动司法的客体是指能动司法适用的案件范围,主要包括疑难案件、社会广泛关注案件和普通案件。为避免出现在实践操作上不统一的状况,应在准确把握当代中国语境下能动司法基本含义的前提下,从构成要素上探寻能动司法得以实现的理想路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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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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