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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新兴”权利的信访权
被引:27
作者:
任喜荣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默示;
宪法文本;
实证法;
信访;
人民来信来访;
请愿权;
新兴;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1.04.013
中图分类号:
D922.182.1 [民政事业管理法令];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虽然信访并未明确规定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相关的法律之中,但信访制度一直存在,并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为了更好地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国务院于2005年1月修订了《信访条例》,随后,各地也陆续出台了有关信访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然而,当前的信访实务却存在着许多误区,信访行为人、信访接待和处理机关等主体对信访制度的认识各异,进而在适用该制度时采取了多样的行为方式。这在实践中造成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信访频发,甚至形成"信访洪峰",严重背离了《信访条例》等法规颁布的初衷。如何更好地处理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信访事件,进而更好地发挥信访制度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的功能就成为法学界高度关注的问题。本组笔谈的作者分别立足于法理学、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等学科领域,对信访制度尤其是其属性与功能进行了理论上的检讨,期望对我国当前的信访理论研究和实务决策有所裨益。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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