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

被引:47
作者
彭錞
机构
[1]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法; 国家机关; 合法性基础; 法定职责; 告知同意规则;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作出了特别规定,但未明文解释其适用对象或澄清处理的合法性基础。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国家机关应采广义,除了通常的国家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和规章授权组织。根据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和民法典第1036条,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具有多元的合法性基础:法定基础包括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订立、履行合同或人事管理所必需,为应急所必需,合理处理已自愿或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意定基础指取得个人同意;酌定基础指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信息主体合法权益而合理处理个人信息。不同的合法性基础对应不同的告知同意规则,需准确理解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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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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