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制犯罪参与体系与“规范的形式客观说”正犯标准

被引:25
作者
张开骏
机构
[1]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犯罪参与体系; 正犯概念; 区分制; 单一制; 规范的形式客观说;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3.04.012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当今中外刑法中存在单一正犯和限制正犯这两个对应的概念,前者倾向于不区分正犯和共犯,而后者倾向于区分。与之相关的共犯理论体系,则为单一制犯罪参与体系或单一正犯理论、区分制犯罪参与体系或限制正犯理论。单一制存在根本缺陷,区分制具有优越性。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参与体系可以解释为区分制。刑法学中应坚持"规范的形式客观说"的正犯标准,即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标准,但应对其进行规范性的理解。我国刑法规定的组织犯属于独立于教唆犯和帮助犯的第三种狭义共犯类型,其犯罪成立和处罚范围需遵循共犯从属性理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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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56 / 69+176 +176-177
页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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