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研究

被引:11
作者
郑佳宁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
关键词
电子商务经营者; 信息披露义务; 平台经济; 数字经济; 电子商务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作为保障交易相对人知情权、促进信息流动的重要机制,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对制止欺诈行为、实现交易公平、促进有序竞争、实现有效规制等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从信息不对称原理、信息披露抽象性功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控制力等方面论证信息披露义务引入之必要性。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系告知义务与通知义务的法定化,但仍并未突破合同法基本框架。义务的履行须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并符合差异性披露原则。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范围包括主体资质信息、交易规则、商品服务信息等。对违反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救济措施包括继续履行、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效力否定机制、违约损害赔偿。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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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35 / 147+172 +172
页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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