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人民币私权论

被引:27
作者
李建星
机构
[1]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数字人民币; 数字钱包; 区块链; 善意取得; 占有即所有; 私权论;
D O I
10.19404/j.cnki.dffx.20220225.001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D912.28 [金融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数字人民币发行与流通的技术框架,可以归纳为“一币、二元、三中心”。依据货币的价值储藏、交易媒介功能,数字人民币具有私权属性。根据技术可控性与物理的独立性,数字人民币可以作为物之客体。用户可以通过直接占有,实现对数字人民币的绝对性支配。数字人民币可纳入物权的调整范围,并可据此架构其私权体系。存放在数字钱包中的数字人民币,应归属于用户。在用户间判定权利归属,还需要超越“占有即所有”规则,实质性审查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借助公开密钥或密码之实际控制,可以作为占有的依据,减轻权利归属的举证成本。作为权利人的用户享有物上请求权。数字人民币遵循一般动产的权利变动规则,包括应采取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的意定取得公示方式,也会因混合、抛弃等事由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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