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中区块链虚拟代币交易的性质

被引:22
作者
于程远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虚拟代币; 数字货币; 区块链; 比特币; 智能合约; 代币融资行为;
D O I
10.19404/j.cnki.dffx.20210722.012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观察,虚拟代币可分为货币代币、使用代币、投资代币三种基础类型,其法律性质各不相同。货币代币既非物权,又非债权,是一种无实体、非货币的新型财产;使用代币的发行人承诺使用代币的购买人以特定的代币数量购买相应的产品、服务,从而建立起发行人与代币购买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投资代币指向未来的支付、共同管理权或共同表决权,应当受证券法以及相关商事法律的规制。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本身并不改变虚拟代币的法律性质,虚拟代币交易中,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只是一种新兴的合同形式,但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可以起到代替传统民法上公示的作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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