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与物:地名的不可商标性反思

被引:4
作者
熊文聪
机构
[1]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地名; 商标; 可注册性; 政治符号;
D O I
10.19375/j.cnki.31-2075/d.2020.02.007
中图分类号
D923.43 [商标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我国《商标法》中"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条款乃绝对禁用条款,属于效力性禁止性规范。立法者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将地名视为政治符号而神圣化了,而非出于其缺乏显著性或具有欺骗性之考量。在《商标法》已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体系的前提下,该条款已经变得不合时宜,理应删除,而无法通过司法及行政机关的解释来作变通性的限缩适用。因为这种解释不仅背离了法律解释方法的顺位规则,未认清《商标法》第10条与第11条的逻辑关系,更降低了法律的安定性和可预期性,难以摆脱越俎代庖式的造法嫌疑与窠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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