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艺术品的权利凭证——NFT的价值来源、权利困境与应对方案

被引:46
作者
邓建鹏 [1 ,2 ]
李嘉宁 [1 ]
机构
[1]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2]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科技法治研究中心
关键词
非同质化通证; 权利凭证; 数字艺术品; 权利困境; 区块链;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TP311.13 [];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1201 ;
摘要
非同质化通证可与链外特定数字艺术品形成一一对应的映射关系,为之提供权利凭证。非同质化通证的价值来源包括所映射的特定数字资产,也包括自身独立价值,应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物权保护范围。实践中非同质化通证面临“铸造权”缺乏制约、去中心化存储的悖论及碎片化等法治困境。作为应对方案,机构上线非同质化通证前应承担审查其来源合法性的义务,发生侵权纠纷后可采用“基于区块链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心化存储可以向多中心存储机制转换,对境外公有链采取完全去中心化的存储机制,事先引入区块链安全公司审计,设置黑名单制度及全网信息通报机制;监管机构打击本领域“标准化合约交易”、非法资产证券化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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