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合同的实体法效力——基于德国法视角的考察

被引:14
作者
庄加园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关键词
和解合同; 解决争议; 双方让步; 和解对象; 和解基础;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51.6 []; DD913 [];
学科分类号
0301 ; 03 ;
摘要
和解合同旨在解决法律关系的争议或不确定性,通过双方互相让步来确认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和解的多重功能使得其不能被定性为有因的债务合同,而是要根据具体内容加以判断。和解可能发生变更、更新、认许、免除、新债设立、物权移转或债权移转等各种效力,也有可能发生其中几种效力的混合。即便和解当事人就此发生错误,考虑到和解的确定效力,原则上也应排除撤销权。但若发生和解基础错误,德国法采取和解合同直接无效的立法例,排除当事人的撤销权。有关意思表示瑕疵的一般规则,基本都适用于和解合同,只是根据其解决争议的目的略有调整。其重心还是在于和解合同中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解释,成文法不过将和解中通常含有的意思表示予以法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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