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形式上,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行政处罚案例中,人民法院很少运用"显失公正"标准来对行政裁量进行司法审查。实践中,"滥用职权"标准也并未成为监督行政裁量权行使的重要手段。为有效规制行政裁量,《行政诉讼法》(2014)新增"明显不当"审查标准。这一标准相较于"滥用职权"标准更具包容性和实用性,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明显不当"标准审查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所有存在裁量空间的行政行为。关于撤销判决中的"明显不当"与变更判决中的"明显不当"的区分标准与选择适用路径,新法及其司法解释都没有相关规定。为克服上述缺陷,可以考虑从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完整且无漏洞救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以及诉讼经济原则三个角度进行区分,并据此选择适用相应的判决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