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运作中的权利话语——中国网约车案与美国的Uber案、Airbnb案比较研究

被引:12
作者
许娟
机构
[1]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互联网; 新业态权利; 话语自由主义; 实用主义绩效;
D O I
10.13415/j.cnki.fxpl.2017.02.006
中图分类号
D90 [法的理论(法学)]; D912.29 [经济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030107 ;
摘要
权利话语不是一套概念系统,而是一套陈述系统。在法律运作中,权利话语应当在提升国家能力基础上,回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社会实证分析。本文以美国近期发生的Airbnb网络运营商短租遭禁起诉纽约州政府为切入点,并对比研究波斯纳法官判决支持Uber网约车行业一案,以及中国互联网专车第一案。尽管在不同案件中权利话语有差异,但是互联网新业态中的权利话语共性很明显,即自由竞争权利优于监管权力。由于互联网与技术自由、创新能力深度纠缠,互联网新业态模式与一般业态模式下的权利话语必然有所不同。不能根据"关系权利话语"、"政治异化"、"道德考量"来展开权利话语,应当利用"自由权"、"绩效合法性"、"国家能力"展开互联网新业态的权利话语。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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