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犯罪的完善与适用——以《刑法修正案(七)》为视角

被引:12
作者
刘宪权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七)》; 立法方式; 影响力受贿; 斡旋受贿; 关系密切的人;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09.12.013
中图分类号
D924.392 [贪污贿赂罪];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刑法修正案(七)》通过增设"第388条之一"专门规定独立的法定刑,且不对原388条作任何修正,这种修正方式是对传统修正方式的突破,必然会导致立法和司法实务出现问题。采用在对《刑法》第388条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将相关修正内容并入该条文之中的方式似乎更为合理。对于《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定的犯罪以"影响力受贿罪"这一罪名确立最为妥恰。尽管"关系密切的人"与"特定关系人"两概念之间在语义上似乎是一种包容关系,但实质上则是一种交叉关系。对"关系密切的人"之范围应明确加以界定,以谨慎划定受贿犯罪圈,并强调实际存在的影响力对构成受贿犯罪的重要作用。"关系密切的人"既可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也可能成为"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如果行为人为"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人"以外的其他人,其相关行为也可能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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