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自动化决策解释义务研究

被引:7
作者
何新新 [1 ]
徐澜波 [2 ]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2]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个人信息处理者; 自动化决策; 解释义务; 解释说明权益;
D O I
10.19624/j.cnki.cn42-1005/c.2022.08.012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自动化决策的广泛应用在提高决策效率的同时,对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在应用自动化决策场合,个人信息处理者应承担自动化决策解释义务。自动化决策解释义务的规范理据可从个人信息处理的透明原则、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告知义务以及个人享有的个人信息权益中推导出来。由于自动化决策解释义务的解释对象模糊、解释标准不明且与商业秘密存在冲突,需要对自动化决策解释义务进行限定。自动化决策解释义务的解释对象应仅限于事后的具体解释,以技术专家为主导,面向特定场景中的算法决策相对人,探索理性化的解释标准,并基于比例原则指导下的利益权衡,调和自动化决策解释义务与商业秘密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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